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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诚信合同更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保险所承保的是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对此,保险人一般并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才能据以考虑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费率。

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 *** 、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 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法律主观: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关于保险的法律,也适用于关于合同的法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

人身保险合同特点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更大的不同就是,一般的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要求出具合同的一方承担说明义务,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附合与格式合同的特点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所谓附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包括

1、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包括: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附和合同。

3、保险合同特征包括以下方面:有偿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方有偿的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或获得相应的补偿。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4、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规范化、格式化;标准化、专业化;法律效应和诚信性。以下详细解释这些特征:保险合同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格式化设定。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众多的风险条款,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模式来制定,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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