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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主要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法律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共四类人员,方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

3、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4、法律分析:苏州市社保中心于每年4月1日零点,对3月底前已参加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医保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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