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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

1、”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

2、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只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负责,对于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况如下: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5、)但是如果是第四条的话,如果是保险人没有讲清楚责任免除的,无论是不是在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都要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6、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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